国汉院水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水电管理,确保水电正常供应和水电设施的良好运行,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水电管理是指对学院公共区域和教职员工在购房时配备的水电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整治、使用等提供特约服务的活动。学院后勤处负责对学院内水电实行物业化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每个部门必须遵守《电力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厉行节约,科学用电用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等。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严禁用户偷电、偷水,浪费电力、水源。
第六条 不准私自拆动或更换供电、供水计量设施。
第七条 禁止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离房须关好开关,含电灯、电器、水龙头等。
第八条 严禁私接电源线路、水网管道、增设水龙头,院内因工作、教学、生活等需增加的电源线路、水管、水龙头,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要求,报后勤处同意,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落实。院外原则上不增加水电使用设施,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由后勤部门报院务会议研究同意,方可签订使用协议,并由后勤服务公司具体实施。
第九条 必须配合支持学校后勤部门工作,后勤部门每月检查或抽查一次水电表,每季度抄表一次,并填写用户门前用电、用水表格。负责通知或公布各栋各部门用水用电情况。
第十条 水电费收费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水电费用分摊、超额自付的办法。各部门要加强用水用电的管理,厉行节约,努力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二条 学院相关应本着质量到位、时间到位、态度到位、巡查到位的服务宗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架空线路、水网管道每月巡查登记三次,严查漏电漏水现象。
第十四条 用电用水部门如有线路管道出现故障,以告知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公用设施正常损坏的,免费维修,人为损坏的,则收取维修费和材料费。
第四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第五至第八条,每次处罚50~1000元。其中:学生偷电补交电费50元/次;教职工偷电罚款500元/次;电工偷电第一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下岗;电工协助他人偷电的,电工罚款1000元/次,住户罚款500元/次。如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第十二、十三条,每次扣罚当日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 举报偷电、偷水及学生私拉乱接、违章安装的,一经查实,每次奖励20~50元。
第十九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严格按合同要求搞好水电物业管理,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接受水电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如发现管理有疏漏、服务不到位、漏电漏水等严重安全问题,后勤处将按合同对后勤服务公司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个人罚款由当事人或责任人交学校相关部门开出收款收据。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处罚过程中无理取闹者,在规定罚款基础上加罚50%。
第二十二条 如对处罚不服者,可向院人事处申请复议,院后勤处将按复议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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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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